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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和配偶有共同债务,离婚时债务如何分割?是否每个人都承担一半?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分割的法定原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離婚時,這類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做出了更明確的規定,強調了「共債共簽」原則。東元律師事務所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發現,許多當事人因不熟悉新規而陷入債務糾紛,建議提前諮詢專業婚姻家事律師。 共同債務的具體類型 實務中常見的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 房貸、車貸等家庭大宗消費貸款 子女教育、醫療等家庭必要支出 共同經營生意產生的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署的借款協議 一方借款用於家庭生活且另一方事後追認 離婚時債務如何分割?不一定各半承擔 雖然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應當共同償還,但《民法典》第1089條規定,離婚時共同債務的清償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債務分割的考量因素 債務產生的原因和用途 夫妻雙方的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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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婚姻期间我一直在国外工作,而配偶在大陆,我的国外收入和资产是否会被纳入财产分割?

跨國婚姻財產分割:境外收入與資產的法律解析 隨著全球化發展,跨國婚姻越來越普遍,許多夫妻長期分居兩地工作生活。當婚姻出現問題時,境外收入與資產是否會被納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成為許多當事人關心的焦點問題。東元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團隊經常處理此類案件,以下根據中國現行法律為您詳細解析。 一、中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東元律師事務所資深婚姻律師指出,關鍵在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這一時間要素,而非財產所在地。即使您在國外工作,只要收入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境外收入與資產的特殊性分析 1. 境外工資收入 夫妻一方在境外工作的工資收入,雖然是在境外取得,但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東元律師事務所處理的案例中,法院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境外收入的相關證明,如納稅記錄、銀行流水等。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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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我们有共同的公司或企业,如何分割企业的股权或收益?

離婚時企業股權分割的法律原則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或投資的企業,其股權或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離婚時,企業的股權或收益需要進行分割。 1. 企業股權的性質認定 首先需要明確企業股權的性質,即該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股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無論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股權是一方在婚前取得,則屬於個人財產,但婚後產生的收益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2. 企業股權分割的方式 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企業股權的分割方式。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常見的分割方式包括: 一方繼續持有股權,並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雙方共同持有股權,但確定各自的份額 出售股權,分割所得款項 企業股權分割的具體操作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股權的分割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包括企業的性質、規模、經營狀況等。以下是幾種常見情況的處理方式: 1.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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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离婚时,财产分割后是否需要考虑税务问题?例如房产出售后需要交税吗?

大陸離婚財產分割稅務問題解析 近年來隨著兩岸交流頻繁,許多台商在大陸結婚後面臨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本文將詳細解析大陸離婚時財產分割涉及的稅務問題,特別是房產出售時的稅費規定。 一、離婚財產分割基本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1 共同財產認定標準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收益 知識產權收益 繼承或受贈財產(除非明確給一方) 其他應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2 個人財產範圍 下列財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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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处理我们在香港或者海外的存款和股票投资?

大陸法院處理跨境資產的司法原則 在處理涉及香港或海外資產的離婚案件時,大陸法院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管轄權不受資產所在地限制,但實際執行可能面臨跨境法律障礙。 1. 財產認定標準 法院會重點審查資產形成時間(婚前/婚後)、資金來源及雙方貢獻度。特別提醒,透過香港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若在婚姻存續期間增值,其增值部分通常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2. 申報義務與法律後果 當事人負有如實申報境外資產的法定義務。東元律師事務所近期代理的案件顯示,隱瞞境外資產可能導致財產少分甚至面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的處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資產處理實務 由於香港實行不同法系,大陸法院判決需經特定程序才能在香港執行。我們建議當事人注意以下關鍵點: 1. 銀行存款的取證要點 需提供經公證的賬戶流水清單,包括: – 開戶時間及初始資金來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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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需要支付大额的赡养费或抚养费,是否能在财产分割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財產分割與贍養費/撫養費的法律關係 在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與贍養費、撫養費的支付往往密切相關。根據中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法院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可以考慮一方需要支付大額贍養費或撫養費的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5條明確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為財產分割時考慮撫養費支付提供了法律基礎。 實務操作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一方需要支付較高額的贍養費或撫養費,法院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時給予適當傾斜。例如,將較大比例的財產分配給支付方,以確保其有能力履行支付義務。東元律師事務所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制定最有利的策略。 調整財產分割的具體考量因素 1. 支付方的經濟能力 法院會綜合考量支付方的收入、資產狀況等因素。如果支付方經濟能力有限,可能會在財產分割時給予更多份額。 2. 受益方的實際需求 撫養子女或贍養老人的實際開支是重要考量因素。需求越高,調整的可能性越大。 3. 當地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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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香港有一份个人遗产,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会被纳入财产分割吗?

香港個人遺產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的法律地位 隨著跨境婚姻日益普遍,許多台灣居民在香港擁有資產或繼承遺產。當面臨離婚時,這些境外財產是否會被納入台灣的夫妻財產分割範圍,成為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本文將從台灣法律角度,結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關規定,深入分析香港個人遺產在離婚財產分割中的處理方式。 台灣法律對夫妻財產制的基本規定 根據台灣《民法》第1017條,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的核心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扣除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後,應於離婚時進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法律對於夫妻財產的認定採「全球所得」原則,理論上包括夫妻在境內外的所有財產。但在實際執行上,境外財產的處理會受到財產所在地法律的限制。 香港個人遺產的特殊性質 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與台灣不同的法律制度。香港的繼承法主要基於普通法原則,遺產的處理遵循遺囑自由原則和無遺囑繼承規則。 個人通過繼承取得的香港遺產,在台灣法律視角下屬於「無償取得」的財產。根據《民法》第1030-1條,這類財產原則上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但有以下幾種例外情況: 1. 遺產已轉化為婚姻共同生活所用 如果繼承的香港遺產(如現金)已用於購置夫妻共同居住的房產或家庭開支,可能會被認定為婚姻共同財產。 2. 遺產產生收益用於家庭 例如繼承的香港房產出租所得用於家庭生活,這部分收益可能被視為婚姻共同財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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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在离婚后承担配偶的一部分债务,这部分债务会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比例吗?

離婚後承擔配偶債務對財產分割的影響 在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與債務分配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許多當事人擔心,如果自己承擔了配偶的部分債務,是否會影響到最終財產分割的比例。本文將根據中國最新法律規定,為您詳細解析這一問題。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界定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東元律師事務所提醒,在離婚案件中,法院首先會區分哪些是個人債務,哪些是共同債務。只有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的部分,才會在離婚時進行分配。 二、債務承擔對財產分割的影響 1. 債務清償義務與財產分割比例 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雙方的經濟狀況 債務的性質和來源 雙方對債務的承擔能力 是否存在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 2. 特殊情況下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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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婚前协议,离婚时,是否能平等分割财产,还是会考虑谁出资更多?

沒有婚前協議,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在台灣,離婚財產分配一直是許多人關心的議題。當夫妻雙方沒有簽訂婚前協議時,財產分割將依據《民法》相關規定進行。本文將詳細解析台灣現行法律對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幫助您了解在沒有婚前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會如何判決財產分割。 一、法定財產制下的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台灣夫妻若未約定財產制,將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離婚時夫妻財產的處理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先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 計算雙方婚後財產的淨值 將婚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請求差額的一半 東元律師事務所提醒,這種計算方式體現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精神,原則上是以「平等分配」為基礎,但法院仍會考量特殊情況做出調整。 二、出資比例是否影響財產分配? 許多當事人常詢問:「如果我能證明財產大部分是我出資購買的,離婚時是否能分得更多?」這個問題的答案並非絕對。 根據實務見解,財產登記名義與出資情況雖是考量因素之一,但法院更重視的是夫妻在婚姻期間的共同貢獻。例如: 經濟收入較低的一方可能承擔更多家務 配偶可能間接支持另一方的事業發展 共同生活期間的各種無形貢獻 東元律師事務所處理的案例中,曾有丈夫主張房產全由自己出資購買,但法院仍判給妻子部分權益,原因在於妻子多年來照顧家庭,使丈夫能無後顧之憂地工作累積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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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海外有一些资产,离婚时,这些资产该如何分割?是否需要通过海外法院来处理?

海外資產在離婚時如何分割?法律專家解析 隨著全球化發展,越來越多夫妻擁有海外資產,當面臨離婚時,這些資產該如何處理成為許多人的困擾。本文將詳細解析海外資產在離婚中的分割原則,幫助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一、海外資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包括: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受贈的財產(除非明確只歸一方)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即使資產位於海外,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且沒有特別約定為個人財產,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二、海外資產分割的法律適用 海外資產分割涉及國際私法問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 資產所在地法律 不動產通常適用所在地法律。例如,在美國的房產,美國法律將決定其所有權和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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