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结婚时都住在香港,但目前各自在不同国家,离婚时能在大陆起诉吗?
跨國婚姻離婚管轄權解析:香港登記能否在大陸起訴? 隨著兩岸三地交流日益頻繁,跨境婚姻數量不斷增加,隨之而來的離婚管轄問題也愈發複雜。許多在香港登記結婚的夫妻,婚後可能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分居不同國家或地區,當婚姻破裂時,究竟該在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大陸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這些問題困擾著許多當事人。本文將從法律專業角度,詳細解析跨境離婚管轄權的要件。 一、跨境離婚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被告住所地原則: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例外:特殊情況下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可管轄 最密切聯繫原則:考慮案件與法院地的實質聯繫 東元律師事務所處理過大量類似案件,發現許多當事人誤以為結婚登記地必然決定離婚管轄權,這其實是常見的法律迷思。 二、大陸法院取得管轄權的具體情形 1. 一方為大陸居民的情形 如果離婚雙方中有一方是大陸居民,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大陸法院通常具有管轄權: 被告在大陸有住所 被告不在大陸居住,但原告在大陸有住所 2.